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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第3733号

丁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第3733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登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