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第3733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登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盛 丹
丁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第3733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登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