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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95号之四

划拨被执行人张淑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亚辉,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张恭颇,白金祥,张淑凡,白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田亚辉被执行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恭颇。被执行人张恭颇被执行人白金祥被执行人张淑凡被执行人白秀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张恭颇、白金祥、张淑凡、白秀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淑凡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