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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后伟、陈秉红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后伟,陈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任玲,该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被执行人:陈后伟。

被执行人:陈秉红。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撤回该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请求撤回对陈后伟、陈秉红夫妇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振兴

审 判 员  高山

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马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