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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74号之一

程隽诉汤志强、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隽,汤志强,周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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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隽,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志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丽琴,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隽与被执行人汤志强、周丽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50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10元及利息,申���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向东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熊向清

书记员  文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