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157号原告郑中原,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贾瑞江,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被告段利民,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郑中原诉被告贾瑞江、段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中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郑中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中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中原负担。
审 判 长 唐向辉
代理
审判员 耿 立
人民陪审员 何 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