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0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负责人曲志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高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高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代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青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