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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622号

汪跃富与杨庆林、安徽省荣军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庆林,汪跃富,安徽省荣军医院,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林,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跃富,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荣军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崔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家庆,该院办公室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031。

法定代表人:龚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庆林与被上诉人汪跃富、安徽省荣军医院、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杨庆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杨庆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潘伟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