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省绵阳市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1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