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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88号

何秉玉与胡金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秉玉,胡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88号

申请人:何秉玉,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胡金兰,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湟源县林业局职工,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秉玉与被执行人胡金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胡金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胡金兰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胡金兰有另执行案件,执行案款较多,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3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哈进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