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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431-2号

汤尧、苟志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尧,苟志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31-2号申请执行人汤尧,男,汉族,住崇州市。被执行人苟志玮,男,汉族,住大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苟志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苟志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苟志玮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川0129执4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苟志玮拥有的位于大邑县××镇围城路××单元××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苟志玮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围城路东段279号2栋3单元6层10号住房一套(权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志强

审 判 员  范小刚

代理

审判员  唐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