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31-2号申请执行人汤尧,男,汉族,住崇州市。被执行人苟志玮,男,汉族,住大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苟志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苟志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苟志玮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川0129执4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苟志玮拥有的位于大邑县××镇围城路××单元××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苟志玮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围城路东段279号2栋3单元6层10号住房一套(权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志强
审 判 员 范小刚
代理
审判员 唐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