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285号申请人刘言,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时吉磊,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黄燕梅,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言与被申请人时吉磊、黄燕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燕梅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燕梅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