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9450号

黄开容,白贵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第一营业部,熊远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开容,白贵财,熊远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450号原告黄开容,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白贵财,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远大,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4幢曼哈顿广场宏邦大厦5楼。代表人周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容、白贵财与被告熊远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容、白贵财于2016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开容、白贵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容、白贵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开容、白贵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冉文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印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