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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699号

王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699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马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学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