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699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马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学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伟 来自
王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699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马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学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