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27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远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