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光,局长。被执行人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法定代表人陆志均。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兰人社监罚决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全体工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工资未发的事实,申请人曾于2015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指令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款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本院应准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兰人社监罚决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子薇
审 判 员 唐云峰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蒋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