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6035号

肖发元与广州市琳雅宏服饰有限公司、吉安市沃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60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发元,吉安市沃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琳雅宏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6035号

原告:肖发元,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吉安市沃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谢超峰。

被告:广州市琳雅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璇。本院审理原告肖发元诉被告吉安市沃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琳雅宏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发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发元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婷

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

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