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6035号
原告:肖发元,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吉安市沃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谢超峰。
被告:广州市琳雅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璇。本院审理原告肖发元诉被告吉安市沃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琳雅宏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发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发元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婷
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
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