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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353号

曹智慧与杨文科、杨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智慧,杨文科,杨俊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353号原告曹智慧,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杨文科,男,现年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杨俊青,又名杨劳娃,男,现年60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原告曹智慧与被告杨文科、杨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曹智慧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智慧撤回对被告杨文科、杨俊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曹智慧负担。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