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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申92号

吕勇与阿卜力孜喀迪尔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勇,阿卜力孜·喀迪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勇,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务农,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卜力孜·喀迪尔,男,维吾尔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农民,暂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申请再审人吕勇因与被申请人阿卜力孜·喀迪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9民终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吕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伊力亚斯.阿吾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