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勇,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务农,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卜力孜·喀迪尔,男,维吾尔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农民,暂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申请再审人吕勇因与被申请人阿卜力孜·喀迪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9民终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吕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伊力亚斯.阿吾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