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162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玉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相识,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乙,一子赵某丙。女儿出生后被诊断为四肢痉挛型脑瘫重症,上学到三年级后因身体状况不佳辍学在家。原、被告属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在性格及家庭观念方面出现严重的分歧,矛盾不断,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其发生争吵,甚至企图割腕自杀,原告发现及时抢救被告才得以脱险。2015年12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状况下将两个孩子私自带离兰州,去静宁县生活至今。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不支付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乙,一子赵某丙。女儿出生后被诊断为四肢痉挛型脑瘫重症。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事后缺乏有效沟通,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一子,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告称双方感情破裂,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