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302号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魏某,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周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