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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302号

曹彩燕与魏华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302号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魏某,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周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