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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103号

王稳剑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稳剑,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103号

原告:王稳剑,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李辉,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稳剑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稳剑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稳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稳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稳剑承担。代

审判员  蒋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