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103号
原告:王稳剑,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李辉,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稳剑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稳剑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稳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稳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稳剑承担。代
审判员 蒋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