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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刑初53号

秦兆国、张富祥、高小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绰号蝈蝈,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古县旧县镇。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10月9日,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桑植县沙塔坪乡。2009年,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减刑二年零三个月,于2014年11月刑满释放。2015年10月9日,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孝感市,住孝南区陡岗镇,2009年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8月刑满释放;2015年10月9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虹丽、赵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某某(另案起诉)驾驶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载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于某甲(在逃)窜至五台县般若湖廉租小区内盗得180余斤电缆线。经五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7781元。2015年10月7日晚,于某某驾驶银灰争五菱之光面包车载被告人高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窜至神池县龙泉镇神府花园楼盘小区地下室内,盗得该小区11号楼、12号楼内共9个单元楼的室内供电电缆270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不是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某某(另案起诉)驾驶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载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于某甲(在逃)窜至五台县般若湖廉租小区内盗得180余斤电缆线。经五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778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对第二起神池县龙泉镇神府花园盗窃电缆一事,被告人高某某与同案于某某否认,被告人秦某某与张某某供述不稳定,故指控该起盗窃事实证据尚不充分,暂不予认定。三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师志平

审判员  李 栋

审判员  辛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