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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165号

吴来荣与邱新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来荣,邱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吴来荣。被执行人邱新文。本院在执行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执165号申请人吴来荣与被申请人邱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592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新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