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民初199号

杨刚与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刚,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99号原告杨刚,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与被告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杨刚送达了转换程序裁定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杨刚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已收取490元中的245元,由原告杨刚承担。

审 判 长  张 韵

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

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嘉欣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的除外。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依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