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1658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成,王铁岭,孙占举,王玉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58号

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金成,男,汉族,农民,现在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铁岭,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占举,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卓,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铁岭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621533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铁岭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621533XX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铁岭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621533XXXXXXXXXXX。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