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165号
申请人:宋辉,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王素芹,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宋辉与被申请人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素芹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锦绣花园K区5户(产权证号:2009XXXXX号)、位于亳州市区谯城区锦绣花园K区5户(产权证号:2009XXXXX号)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四眼井(产权证号:2005XXXXX号)房产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素芹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锦绣花园K区5户(产权证号:2009XXXXX号)、位于亳州市区谯城区锦绣花园K区5户(产权证号:2009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宋辉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四眼井(产权证号:2005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辉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谭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