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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550号

王华兵、王海明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华兵,王海明,王进东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55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华兵,男,1951年0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76年0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进东,男,1981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果,本次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