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罗树声。被执行人范庆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树声与被执行人范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3633元,未执行标的4363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庆文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范庆文有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罗树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0281执17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