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蔡瑶,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琳,女,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蔡瑶申请执行朱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朱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01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蔡瑶依据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朱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裴雨执行员 唐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