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特106号申请人蒋庆中,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法定代表人张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庆中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蒋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庆中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蒋庆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蒋庆中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