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4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号。负责人潘维亭,行长。被告卢国山。被告刘文美。被告徐毅。被告赵慧。被告李小伟。被告郑国利。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7月0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卢国山、刘文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被告徐毅、赵慧、李小伟、郑国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自愿以其资信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