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6611号起诉人云南上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丽红住址:昆明市。起诉人云南上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舒仕禄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整;
五、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起诉人受托对贵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合同第4条约定起诉人委派三名代理人员到被起诉人的项目处(贵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城/兴仁项目/马羚项目)工作。从《代理委托协议》可确定委托事项履行��即合同履行地贵州,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云南上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冷雨静
审判员 毛有贤
审判员 杨绍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