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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01038号

李永春与常生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春,常生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1038号申请人李永春,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常生琪,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农民。执行标的:30424.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春与被执行人常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010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景春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代理

审判员  柏文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