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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175号

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瑞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瑞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钟吉丰,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瑞君。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瑞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车辆租金1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