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2685号原告财富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7。法定代表人宋文成,执行董事。(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尤宏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38650号关于第16270094号“万世缘WWANS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4月27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6月24日。被告以原告申请的第16270094号“万事缘WWANSHIYUAN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7540208号“萬世缘ETERNAL-LOV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4312835号“万事缘wanshiyuan及图”(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无论从创作者的立意表现上,还是旁观者的视角上,在隔离比对状态下均容易将其进行区分,不会让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1、
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62700943、申请日期:2015年1月30日。4、标识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2类3201-3202群组):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
二、引证商标一1、
申请人:泰州市金缘寝服用品有限公司。2、申请号:75402083、申请日期:2009年7月13日。4、专用期限:201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5、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2类3201-3202群组):啤酒;葡萄汁;杏仁牛奶(饮料);植物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果汁;汽水。
三、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淮安市楚州区车桥镇万事缘饮料厂。2、申请号:43128353、申请日期:2004年10月18日。4、专用期限:200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5、标识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2类3202群组):矿泉水(饮料);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汽水;矿泉水。
四、其他事实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原告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对此不再评述。诉争商标由由大写字母“W”、汉字“万世缘”、汉语拼音“WANSHIYUAN”及“钻石”图构成,其中汉字部分“万世缘”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萬世缘”及英文“ETERNAL-LOVE”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其汉字部分“萬世缘”。引证商标二由汉字“万事缘”、小写拼音“wanshiyuan”及圆环外框构成,显著部分为汉字部分“万事缘”。诉争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万事缘”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汉字认读部分“萬世缘”仅繁简体不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万事缘”仅一字相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财富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财富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月
书 记 员 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