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944号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录线,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头河子信用社职员,住尚志市。被告周长明,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石头河子镇庆丰村六组69号。被告衣臣文,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石头河子镇克茂村六组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长明、衣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玉艳
代理
审判员 王利娟
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