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961号原告姜会金,男,汉族,农民。被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角店支行(原东阿县牛角店镇农村信用社)。住址:东阿县牛角店镇政府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会金与被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角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会金承担。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