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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执51-1号

高汉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汉章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51-1号被执行人高汉章,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汉章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0526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