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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辖终16号

方海军与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海仙、陈作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海军,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海仙,陈作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海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委托代理人李群媚,系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候双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仙,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作宇,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

上诉人方海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裁定认定,方海军与陈怀村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和履行地均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郭海仙、陈作宇的住所地也均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虽将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之一,但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并未表明借款系该公司行为,故被告郭海仙、陈作宇提出该案应移送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被告郭海仙、陈作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方海军上诉称: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所审查的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一审以借条内容未表明借款系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移送管辖错误等理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借款双方为个人,未涉及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陈怀村虽为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该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上诉人方海军起诉酒泉亚得奥美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与法无据。借款人陈怀村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继承人郭海仙、陈作宇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借款人陈怀村出具给上诉人方海军的借条,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方海军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海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伟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