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3民初293号原告黄秋林。委托代理人罗邦世。被告罗帮藏。被告罗邦志。委托代理人陈祥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林诉被告罗帮藏、罗邦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秋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秋林负担。
审判员 周海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