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4刑初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少国,无业,住湖北省郧县。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10日被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少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少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华少国连续五天于凌晨骑自行车携带剪丝钳、扳手、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七里岗村、207国道太平村沿线路边、新村路路边、燕京大道光彩市场附近路边、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采取撬电瓶防盗网、卸螺丝、剪电源线等手段,盗窃汽车电瓶。盗窃作案16起,盗窃电瓶共计48个。经鉴定,价值共计184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华少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华少国连续五天于凌晨骑自行车携带剪丝钳、扳手、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七里岗村、207国道太平村沿线路边、新村路路边、燕京大道光彩市场附近路边、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采取撬电瓶防盗网、卸螺丝、剪电源线等手段,盗窃汽车电瓶。盗窃作案16起,盗窃电瓶共计48个。经鉴定,价值共计18473元。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将曾某甲停放在加油站内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价值96元。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将徐某乙停放在加油站内的鄂F×××××、鄂C×××××两辆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一个“怡恒”牌165型电瓶、一个“雷舰”16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价值1470元,一个“怡恒”牌165型价值378元,一个“雷舰”165型电瓶价值336元。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将刘某甲停放在加油站内的鄂A×××××货车上的两个“华中”牌15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华中”牌150型电瓶价值1344元。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将曾某乙停放在加油站内的鄂A×××××货车上的两个“DF阿波罗”牌10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DF阿波罗”牌100型电瓶价值454元。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七里岗村一组小路边,将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0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05型电瓶价值324元。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万众纱业公司门前的三岔路口处,将胡某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西湖”牌150型电瓶、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西湖”牌150型电瓶价值880元,一个“骆驼”牌165型电瓶价值512元,另一个“骆驼”牌165型电瓶价值608元。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207国道“益新轮胎”汽车修理部,将刘某乙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价值1230元。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207国道“望师傅修理铺”,将罗某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价值870元。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新村路3号老配电厂门前的小路上,将余某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价值1216元。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新村路“楚珍食品”大门对面公路边,将余某的鲁H×××××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价值1104元。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新村路43号废品加工厂门前路边,将李某乙的鄂F×××××农用三轮车和鄂F×××××轻型厢式货车上的四个“骆驼”牌10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鄂F×××××农用三轮车两个电瓶价值702元;被盗鄂F×××××轻型厢式货车上的两个电瓶价值873元。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光彩大市场西南角的小桥处,将吴某的鄂F×××××吊车上的两个电瓶,鄂F×××××吊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鄂F×××××吊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价值1020元。2016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从停放的下线公交汽车上,盗走十个“骆驼”牌200型电瓶。经鉴定,被盗十个“骆驼”牌200型电瓶价值2000元。2016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从停放的下线公交汽车上,盗走两个“骆驼”牌200型电瓶。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200型电瓶价值400元。2016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将何雄停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价值1426元。2016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华少国窜至宜城市光彩大市场西南大门,将张某的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价值123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下午,其在宜城市楚都公园拉完土方后,将其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次日下午,其去开车时,发现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盗走,固定电瓶的螺丝被拧掉了,电瓶上连接的电线也被剪断了。2、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有两辆货车,车牌号分别是鄂F×××××、鄂C×××××,分别由其和其姐夫哥驾驶。从2015年12月起,其和姐夫哥分别驾驶以上两辆货车在宜城市楚都公园拉土方,工地上还有其他货车。平时干完活后,就将货车停在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2016年1月10日,其和姐夫哥在工地干完活后,像平时一样将以上两辆货车停在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次日因为下雨,就没有去开车。到了第三天,刘大为给其打电话,说其的两辆货车的电瓶被盗了,已经有人报案了。其赶紧赶到鄢城派出所,随后和几个货车师傅一起到了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经查看,发现其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鄂C×××××货车上的一个“怡恒”牌165型电瓶、一个“雷舰”165型电瓶盗走。其FA6515货车电瓶槽上面焊的铁片护栏被撬掉了,固定电瓶的螺丝被拧掉了,连接在电瓶上的电线被剪断。其另一辆鄂C×××××货车上固定电瓶的螺丝被拧掉了,连接在电瓶上的电线被剪断。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在宜城市楚都公园工地上拉土方。2016年1月9日左右,拉完土方后,将自己的鄂A×××××货车停放在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内。因为次日下雨,干不成活,其就没有去开车。2016年1月12日,其表弟黎杰给其打电话,说其停在加油站里的货车上的电瓶被盗了。其赶到加油站后,发现其车上固定电瓶的螺丝被拧掉了。其货车上的两个“华中”牌150型电瓶被盗走。4、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以来,其一直在宜城市楚都公园拉土方。2016年1月10日晚,其和工地上的几个货车司机拉完土方后将车停在宜城市七里岗加油站。因第二天下雨,干不成活,其就回家了。2016年1月12日,其表哥黎光国给其打电话,说其停放在加油站内的货车上的电瓶被盗了。其赶到加油站后,其自己的鄂A×××××货车上固定电瓶的螺丝被拧掉了,电瓶上连接的电线被剪断,货车上的两个“DF阿波罗”牌100型电瓶被盗走。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晚,其将自己的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七里岗村一组的一小路边。第二天上午去开车时,车子发不响了。仔细查看后,发现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05型电瓶不见了。货车上固定电瓶的螺丝被拧掉了,电瓶上连接的电线被剪断。6、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的一天,其将自己的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万众纱业公司门前的三岔路口处。过了十几天,其去查看货车时,发现货车上的两个“西湖”牌150型电瓶、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被盗走。连接在电瓶的电线也被剪断。7、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下午六时许,其在外面拉完货后,将自己的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207国道“益新轮胎”汽车修理部。同年1月14日上午,其去开车时,发现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被盗走。电瓶槽上的铁片被剪断,连接在电瓶的电线也被剪断。8、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2日下午,其拉完货后,将自己的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207国道“望师傅修理铺”。同年1月14日8时许,其去开车时,发现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被盗走。其车上电瓶槽上的钢片被撬断,电瓶上的螺丝被拧掉,连接在电瓶上的电线被剪断。9、被害人余某、王某的陈述,均证实其家有两台货车,车牌号分别是鄂F×××××、鲁H×××××。平时鄂F×××××货车停在宜城市新村路3号老配电厂门前的小路上,鲁H×××××停在宜城市新村路“楚珍食品”大门对面公路边。直到看见警察留下的纸条后,才查看车上的电瓶,发现鄂F×××××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鲁H×××××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65型电瓶均被盗走。10、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平时用两辆货车拉废品,拉完废品后就将车辆停放在宜城市新村路43号废品加工厂门前路边。2016年1月14日,其去开车时,发现其自己的鄂F×××××农用三轮车、鄂F×××××轻型厢式货车上的四个“骆驼”牌105型电瓶都不见了。其车上电瓶槽上的护栏被撬断,连接在电瓶上的电线被剪断。1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3日,其在工地干完活后,将自己的鄂F×××××、鄂F×××××两辆吊车停在宜城市光彩大市场西南角的小桥处。次日上午7时许,其去开车时,发现两辆吊车上的四个电瓶都不见了。鄂F×××××货吊车的两个电瓶是“骆驼”牌150型的。鄂F×××××吊车上的两个电瓶的型号其记不清楚了。1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9日,其在工地干完活后,就将自己的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同年1月17日,其去开车时,发现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不见了。查看后,电瓶是在被拧掉固定电瓶的螺丝,拆掉电瓶上的电线后被盗走的。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5日晚,其将自己的鄂F×××××货车停放在宜城市光彩大市场西南大门。此而上午,其去开车时,发现车厢下面两个电瓶连接的电源线被剪断,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150型电瓶被盗走。1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其公司院子里停放了20辆下线公交汽车。经清点,发现共有15个电瓶被盗走。公安机关查获的12个“骆驼”牌200型电瓶都是其公司公共汽车上的。1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1日,其将自己家位于宜城市襄沙路居委会三组185号的一楼门面房以3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一个外地人。1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17、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18、辨认笔录。证实经徐某甲辨认,租住其门面房的人是被告人华少国。19、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电瓶的价值。20、已生效的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2)鄂南漳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华少国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10日被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1、户籍证明。22、被告人华少国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华少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少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少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兴刚
审 判 员 周学军
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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