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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087号

原告程继儒与被告郭志洪、王桃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程继儒,郭志洪,王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087号原告程继儒被告郭志洪被告王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儒诉被告郭志洪、王桃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继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志洪、王桃平名下所有权证号为罗田县房权证凤山镇字第006034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继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志洪、王桃平名下所有权证号为罗田县房权证凤山镇字第006034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曹 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