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5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竹松,男,44岁(1972年7月3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竹松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竹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竹松在北京市昌平区六街一房产中介处,谎称能够办理进京户口,骗取刘××200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22日13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6号线青年路站,被告人宋竹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竹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竹松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宋竹松的供述,被害人刘××、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报案及到案经过,代办户口协议,准予迁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竹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竹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竹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竹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竹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宋竹松退赔被害人刘××、高××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司照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