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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724号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724号原告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承担。

审判员  张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向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