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724号原告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承担。
审判员 张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向媚 来源:百度搜索“”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724号原告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承担。
审判员 张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向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