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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行初15号

陆成与武鸣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成,武鸣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1行初15号原告陆成,1976年6月22日。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艳姝,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平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卢大民,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文轩,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陆成诉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向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广西武鸣县城厢镇五海村三组村民。2015年11月18日,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武政字(2015)第13号《武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下简称为《征地公告》)。由于该《征地公告》涉及到征收原告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征地公告》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字(2015)第13号《武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涉诉公告不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所以答辩人作出并发布方案公告的行为不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二、被告作出并发布方案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强制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公告的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鸣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真实内容信息,被告作出公告并发布的行为合法合规。

三、被告作出并发布方案公告及其之内容,不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该行为与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案受理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依法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的土地征收行为由多个相互独立或关联的行政行为及程序构成,法律针对土地征收中的不同行政行为及程序,设定了不同救济程序和标准。《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作为土地征收批复后的程序性告知行为,一般仅是将获批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告知,其本身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1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仅是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文件涉及的土地征收项目的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进行公告,该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陆成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朝霞

审 判 员  晏 琼

代理

审判员  戴声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其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