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481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代表人童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琪、徐康银,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5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9753-1。法定代表人罗意,董事长。被告罗意,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艳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