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负责人袁彩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宣德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宣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扬广商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宣德兵应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欠款73584.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金融车管等部门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适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广商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大平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