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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44号

侯世军与姜荣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世军,姜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44号

申请人:侯世军,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姜荣明,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世军与被执行人姜荣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姜荣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姜荣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找寻,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哈进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