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44号
申请人:侯世军,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姜荣明,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世军与被执行人姜荣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姜荣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姜荣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找寻,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哈进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