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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初字第00245号

朱峥嵘与江苏世纪行公路港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惠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兆宁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龙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鸿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忠、陈小雪、张庆明、吴启营、彭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峥嵘,江苏世纪行公路港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惠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原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兆宁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龙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鸿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忠,陈小雪,张庆明,吴启营,彭木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245号原告朱峥嵘。被告江苏世纪行公路港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80236,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被告江苏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89604,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20号(江苏中泰钢材市场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联海,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惠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戴楼村。法定代表人吴孟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原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冬青路37号。法定代表人宁健。被告上海兆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1518号外37室。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被告深圳市飞龙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中心区A1栋。法定代表人吴孟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惠鸿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石岩大道净峰豪庭A楼501。法定代表人吴育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忠。被告陈小雪。被告张庆明。被告吴启营。被告彭木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峥嵘与被告江苏世纪行公路港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惠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兆宁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龙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鸿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忠、陈小雪、张庆明、吴启营、彭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峥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0元,依法减半收取11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爱兰

代理

审判员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