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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财保157号

窦杭杭与闵宪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窦杭杭,闵宪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157号申请人窦杭杭。被申请人闵宪毅。

申请人窦杭杭与被申请人闵宪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闵宪毅驾驶的鲁GQ****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闵宪毅驾驶的鲁G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