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157号申请人窦杭杭。被申请人闵宪毅。
申请人窦杭杭与被申请人闵宪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闵宪毅驾驶的鲁GQ****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闵宪毅驾驶的鲁G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